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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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时期,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个特殊时期更容易遭受侵害,采取司法手段保障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直接有效的方式,也能够及时解决由此引发的相关问题。诉讼进行的目的是解决社会发生的争议,在某种社会矛盾滋生,一系列案件大量出现之时,就为新型诉讼形式奠定其产生的基础。在这种契机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被创设出来,其是我国法律上已经明确设立并处于不断完善发展期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设定既判力的初衷是保证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和司法判决的的终局性。传统既判力学说认为,主体范围限制在前诉中的双方当事人;客观范围限定为裁判主文;时间范围的标准时为事实审言辞辩论结束时间。但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传统既判力理论已无法适应现代民事诉讼案件的客观要求,尤其是针对民事公益案件,因为公共利益的特点,传统既判力理论已经无法很好的防止冲突审判的发生。但通过对民事公益案件既判力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却可以解决或防止冲突审判,从而提升了民事诉讼效果。我国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已对既判力扩张方面有所涉及,但是还不够完善。本文结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尝试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扩张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从参与诉讼过程的双方当事人向外扩张,延伸到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但尚未提起诉讼的主体,延伸到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个人;基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益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扩张应当从判决主文向判决理由认定事实部分延伸;基于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征,既判力的时间范围应当进行扩张,不机械的以标准时点来界定,包括不可预料性事由和预测性判决。扩张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范围,有助于解决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本身的特点包括诉讼参与主体的广泛性、诉讼目的的公益性、诉讼请求的多样性等所带来的问题。本文通篇以防止矛盾判决的作出和呼吁一次性解决纠纷为脉络,在理论分析之后,指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既判力范围狭隘问题,尝试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既判力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三个方面进行扩张,将公益诉讼与既判力扩张理论相结合,加快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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