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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法律制度中,继承的放弃是关涉到继承权能否实现、遗产所有权能否转移、债权人利益能否合理地予以保护的重要制度。但由于我国《继承法》对这一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加上采用无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对继承人的权益加以有效的保护,而对相关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则明显比较缺乏,不符合现代法的基本精神,因此我国继承法相关制度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笔者在对放弃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阐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制度完善建议,以期更好的平衡继承人以及相关权益人的利益。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关于继承的放弃与接受的相关制度。本部分笔者探讨了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的由来,接受和放弃继承制度的立法例以及我国放弃与接受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我国无条件的有限继承制度,对于继承人的保护比较充分,但对于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则缺乏保护,单一的放弃继承制度无法做到对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国外大陆法系有条件的无限继承制度则能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在立法时可以予以借鉴。第二部分为放弃继承的标的和性质。关于放弃继承的标的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分割说下的继承权说、死亡说下的继承权说和遗产所有权说。笔者通过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认为死亡说下的继承权说是最合理的解释放弃继承的标的地学说。关于放弃继承的性质,笔者从放弃继承的本质出发认为放弃继承是一种财产行为,而非身份行为,也非财产和身份的复合行为。第三部分为放弃继承的限制。笔者就放弃继承的期限、放弃继承的方式、放弃继承的附条件、部分放弃继承、放弃继承行为的撤销等诸多放弃继承的相关问题予以探析,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放弃继承行为。第四部分为放弃继承的效力。主要涉及到放弃继承的溯及力问题、放弃继承后的应继份归属以及遗产管理问题。本部分着重解决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财产归属问题以及财产管理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的分析,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遗产问题归属和管理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第五部分主要是放弃继承与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债务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问题,以及债权人如何行使诉权的问题。笔者从放弃继承的标的角度出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或配偶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这样也有利于做到对继承人和债权人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