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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制度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但市场交易却日渐复杂化和专业化,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债权人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避免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通常要求债务人设立抵押、保证等多种担保并存的方式来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这一现象在民法理论层面通称“混合共同担保”,司法实践中因混合共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其他人追偿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这一问题自无争议,但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问题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该问题影响司法实践中相关纠纷妥当的解决,同时增加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目前法律规范层面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能否追偿的规定几经变化,法律层面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均未有明确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承认可以追偿,但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却载明除非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之间对内部追偿权有明确约定,否则不予支持内部追偿的请求,该纪要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截然相反,以上种种变化反应出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问题,现行法始终未予以回应,而作为司法解释的制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则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态度。学说上也呈现“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巨大分歧,围绕意思主义、连带责任、代位清偿等制度展开激烈的论争。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实务上的适用困境、学说上的论争,共同导致目前对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认识不明晰、不确切。本文基于实务中案例的发掘并结合学说理论的最新进展进行研究,证成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并深入讨论其追偿的范围:第一部分概述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间内部追偿规则确立之困境;一是以法律规范的沿革展现当前法律规范缺位的问题;二是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一则典型案例入手,揭示当前司法实务中混合共同担保追偿纠纷的争议焦点,并结合其内部分歧和《九民会议纪要》观点作比较,以展现当前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之困境;三是归纳当前学说上的分歧,反映当前有力的通说仍未形成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还有三个方面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问题,该条文是明确否定还是未有规定,如何解释和适用仍有疑问;二是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法律关系性质的争议,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法律关系是混合共同担保人追偿权成立的前提,适用连带责任还是代位清偿还是其他法律关系存有争议;第三、价值衡量的问题。在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上亦有争论。第二部分主要对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作解释论分析。第一节主要证明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与现行法能够实现逻辑自洽,而不是否定说主张的现行法未规定等于否定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具体而言一是从《物权法》176条责任顺位变化的规定作详细分析,进而分析得出现行法在责任顺位问题上采平等主义的结论,由此可推导出混合共同担保人追偿权实际是符合这一立法精神的;二是对《物权法》176条进行解释与分析,主要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分析,在穷尽以上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分析,实际也无法得出现行法乃否定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之谬论;第二节主要论证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正当性基础。一是从混合共同担保人外部法律关系作推导。主要从代位清偿的理论作分析,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即各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主债务后,其与债权人之关系是否能作为对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基础。以此作为推导追偿之进路忽略了追偿权和代位权属于并列之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并不能成为追偿权成立的唯一正当性依据。二是考察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关系。主要从连带责任理论制度的适用和从我国现行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出发,得出严格适用连带责任相关责任显然是不成立的,通过对域外“同一层次性”的比较与借鉴,其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将其适用于混合共同担保领域仍是不妥当的。三是从混合共同担保人存否问题的价值衡量出发,在肯定与否定之间两相比较,探求适用公平原则的价值考量。否定说力争若无意思表示而承认内部追偿权,本文则从结果意义上论证承认追偿权其实有利于实质上的公平,另市场交易安全的价值亦不容忽视,承认追偿权更有利于这一整体利益的实现。第三部分主要探讨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制度建构。一是考察不同的立法模式,相较于提炼出共同担保的共同规则,专门规定更符合混合共同担保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且法律适用更为便利。二是探讨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行使的范围,主要从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来论述份额确定的差异。一般情形下主要是具体算定模式之争,从司法实务中的通行做法,以及学说中个别担保人与群团的整体视角等两类争议,再分别细分出不同的算定方法,经过以上权衡笔者更赞同以个别担保人为前提的做法,在具体的算定模式上则主张区分原则更为适宜。除此之外聚焦特殊情形下对追偿范围的影响,具体而言共论述可能出现的债权人放弃部分担保权益、追偿不能、保证人同时提供物的担保等三种情形,并结合司法实务以及相关争议论证具体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