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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的实现往往伴随人的身体活动参与,这就决定了不论是竞技运动、学校体育活动、还是全民健身活动,运动风险是实时存在的,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特点就具有高风险性,比如板球、棒球、蹦极等;另一方面,在体育运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非运动者自身的因素或者其他行为导致危险发生,甚至使运动者人身遭受损害。尤其是全民健身活动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全民健身活动的繁荣加剧了运动人身伤害的事件频发。一些体育运动潜在的危害性引起了政府部门、团体组织和个人的关注。众所周知,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格和身份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对人身权的保护是理性的必然选择。近些年,社会上也出现许多体育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中因体育运动致使人身伤害的事件,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在上述场所实施的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的侵害行为,但是直接侵害人无法确定或者可以确定但无力承担赔偿的纠纷,面对这些情况,对如何确定侵权者的责任和如何追究落实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均感到无力和困惑,主要是缺乏依据。为此,本研究基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视角,着力研讨体育运动人身伤害侵权的责任问题,以期预防和减少体育运动中侵权的发生,制裁侵权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本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访谈法等科研方法,以安全保障义务的视角探讨体育运动人身伤害的侵权问题。首先对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侵权基本概念做了简要分析并提出聚焦点,介绍了体育运动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及类型;从义务的来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情形、审判实践的归责比较和安全保障义务归责的困难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体育运动人身伤害安全保障义务归责的现状。最后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体育运动与风险并存,只有加强对体育人身权益的法治保护才能保障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而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担任了这一角色。第二,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的义务基础,尽管目前几部相关的法律都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责任,但是还不能做到细化,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理论上的纠结和司法实践的困难,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第三,体育运动的高风险的人身损伤概率是由体育的特殊性的规则和特点决定的,应充分尊重体育的特质,在法律方面尤其在安全注意义务方面给予宽松标准更为适宜,在实践中“自甘风险”逐步被法官肯认,这是好的实践经验,但是这个风险标准还需要从学理层面进一步研讨。第四,在体育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有效避免不必要的体育运动产生的人的身体损伤和心理损害,国家、政府及相关体育组织应从多种渠道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法律保护常识的教育和宣传,尤其对体育运动中人身伤害案件高发的学校体育和户外运动以及竞技运动中运动人身伤害予以特别关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条款应着重立法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