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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它是历史发展的见证,也是重要的文化资源。2011年2月25日,第1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部酝酿了10年的法律适应了文化多样性的世界潮流,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它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部门的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权保护以及权利主体未做明确规定。本文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为研究对象。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三章。第一章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引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复杂性,阐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确定是现实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并分析了当前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立法情况,论述了研究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分析了国际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相关立法情况,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间的关系。第三章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确定中的问题,分析为行使权利而设立代表机构,阐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并分析了在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时极为重要的知情同意原则和惠益分享原则。最后,本文得出结论,社区或国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个人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在社区或国家为权利主体的情况下,设立代表机构代为行使权利,并应制定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