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辖协议作为法定的诉讼契约,其中意思表示所起的作用正处在实质性扩张之中。协议(agreement),又可等同于合意,由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由此可见表意对管辖协议之重要性。管辖协议是管辖合意的程序性表达,管辖合意是管辖协议的实体性表述,两者本为一体,可互相代替。涉外管辖协议的复杂性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其中表意效力,借助当事人的力量达到合理安排管辖,保障个案公平的目的。为了完善涉外管辖合意的作用机制,可从合意的形式、内容和效力三个层面入手。涉外管辖协议采用更灵活的表意方式和表意真实性认定标准有利于推动管辖选择的确定性和妥当性。通过在默示管辖协议、格式管辖协议、混合管辖协议等特殊管辖协议中强调表意倾向,保障管辖合意生效,帮助法院查明自身管辖权状态。面对不同类型的管辖合意应放弃一刀切的效力评价标准和规制措施,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立足于个案进行效力审查和救济。在以个体发展为根本的国际社会中,尊重涉外管辖协议中的私人表意有利于推动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国内法发展和国际法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