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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第一部《公司法》,在法律层面上,有限责任公司正式诞生,由于大量的民营资本投入到有限责任公司,致使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公司股权,作为一种新的财产权利,不仅渐渐被我国法律体系所了解并接受,而且出现在传统的民法领域并作为我国自然人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出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范畴内首次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明确纳入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它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般简称为“司法解释二”的形式来实施的,由于当时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完整的股权学说,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在《公司法》颁布十年之后仍以“出资额”定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于我国逐步完善股权理论和逐步加深对股权的认识,学术界和立法机构均已改变了过去通过“出资额”来定义公司的股权。尤其2005年修订了《公司法》,《公司法》的修订改变了过去对于股权的认识,即仅仅局限于“具有请求权性质的财产权利”的认识。在夫妻的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作为一种新的夫妻共同财产形式出现,对于股权如何进行分割,在夫妻离婚时已成为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两个部门法之间的法律问题,即无论是《婚姻法》中涉及的股权分割的原则,方式,如何确定股权价值等问题,还是《公司法》中涉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转让,限制转让情形,转让程序等相关程序及实体性问题。由于在立法体系上,《婚姻法》和《公司法》的修订并未同步,导致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对于如何分割股权在其出台后并未出现新的司法解释。因此,在诉讼分割股权时,导致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等情形的匮乏。本文对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股权的本质属性、股权和物权及债权分割的异同进行了深度剖析,并且指出了我国夫妻共同持有股权分割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同时还提出了离婚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在司法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以及具体的分割方法和流程。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目前的立法体系、诉讼程序和股权分割程序,从而提升司法操作性;另外还应当健全股权股价制度,明确股权分割原则。将期待对改进分割我国夫妻共同财产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制度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