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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普遍性的视野中,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特性,抽象地对其进行刑事责任的区别对待。而从社会预防的角度出发,以未成年犯罪个体特性而划分刑事责任,平衡未成年犯罪人的福利与惩罚,完成特殊预防的诉求,则更具科学性。人身危险性理论便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视角:审视从保护未成年人理念的萌芽,逐步走向现今的少年司法;由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理念出发,探寻未成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研究的意义。本文排除引言与摘要,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针对人身危险性理论进行价值上的选择与梳理。本部分首先对人身危险性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分析与阐述,认为人身危险性存在于三个层面上的讨论,在社会学、犯罪学与规范刑法的角度上,由于层面的不同,对人身危险性的阐述也就不尽相同,我们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以运用实质是在后两个层面中加以讨论:对人身危险性的本质——人格进行分析,故而得出人身危险性的定义为“由行为人之人格所呈现,具有主动侵犯刑法规定之法益可能的危险性”,同时,分析人身危险性所存在内隐性与外显性、稳定性与波动性、对人的否定性三项特性,又基于刑法学的视角,认为人身危险性在刑法运行过程中,在罪刑关系中主要运用与量刑与执行两个阶段之中。第二部分将未成年人与人身危险性相互结合,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具体分析。通过第一部分对人身危险性的简要梳理,在此部分中,由对未成年人的人格特质的分析,提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人身危险性的特征方面主要体现为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不稳定及变动性。同时,由未成年人的环境要素要素及其个体要素的分析分析,在宏观上寻找未成年人形成人身危险性的客观要素,微观上可由心理层面剖析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再从行为征表主义的立场出发,结合对彰显这些因素的行为的整体分析,而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程度与趋势两个方面的模糊性的感性评价。第三部分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念与原则进行了简要梳理,由于人身危险性具有侵犯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之嫌,无论是站立与人身危险性的视角亦或是保护理念与原则的视角,都能够提出合理的价值取向,也正因如此,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之中讨论人身危险性,需要就其理论性的运用与原则适用的范围之内调和这两者的关系。无论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原则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容纳空间或者人身危险性对人权保障具有正向引导之作用两方面来看,人身危险性基于向善的建构能够在人权保障的框架内发挥其效用。第四部分主要立足于人身危险性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之中的适用分析与对未来的展望。文章的第一、二部分由人身危险性到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的解析后,人身危险性便进入了运用的范畴。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从侦查、起诉、审判到执行阶段,都为人身危险性的适用预留了空间。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制度为人身危险性提供了类证据的参考;在起诉阶段,人身危险性是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参考依据;在审判阶段,人身危险性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了保障,也为刑罚的特殊预防所要求;在执行阶段,人身危险性在假释、矫正中得以发挥效用。最后,基于在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人身危险性还不能完全发挥其效用的问题,我们不难预见未来我国的少年司法将不仅包括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还会演进至更完美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