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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机制是当下最重要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其处理的投资争议案件特殊,往往涉及东道国实施的各种政府管理措施,如保护公共健康、保护金融安全、保护环境的措施等,案件标的额巨大,产生的影响也不可估量,因此中心仲裁裁决应具备公正性与一致性。为此,ICSID设立了独立的“制度内救济”机制监督中心的仲裁活动,即ICSID仲裁裁决撤销机制。一方面,该机制具有与生俱来的独特性和优势;另一方面,ICSID仲裁裁决撤销机制却仅仅着眼于程序审查,无权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且审查中解释各异、裁决不一的现象辈出,这无疑将导致监督无力。在面临深刻危机的情况下,ICSID曾拟采取措施弥补,但《华盛顿公约》难以修改,各方意见不一,上述措施终未付诸实践。鉴于国际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为弥补ICSID仲裁撤销机制的缺陷,维系ICSID仲裁机制的正常运转,实现中心裁决的公正性与一致性,应积极推动ICSID仲裁裁决审查机制的改革,力促建立ICSID裁决上诉便利机制。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四章。第一章结合最新资料概述ICSID仲裁裁决撤销机制的基本现状,介绍该机制的法律背景、法律依据和法律特点。第二章从具体案例入手,深入研究ICSID仲裁裁决撤销机制的五大撤销事由,详细阐释了各撤销事由的适用情况与含义界定,为第三章总结ICSID裁决撤销机制的缺陷作好铺垫。第三章归纳总结了ICSID仲裁撤销制度的缺陷,从程序瑕疵与实体漏洞两个方面剖析了当下ICSID仲裁裁决审查机制面临的严重困境。第四章介绍了当下国际投资仲裁的新形势,在ICSID秘书处已公布的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上诉便利制度的构想,并分析了上诉便利机制在弥补ICSID仲裁裁决撤销机制的不足上具有的优势,最后简要阐述了中国应对ICSID仲裁裁决撤销机制上的态度与做法。本文采注释学方法对论文研究的范围、关键词进行界定;采比较研究方法,将ICSID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加以比较,总结该机制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点之处,突显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的意义,并更有利于直观体察该机制的优劣之处;采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对现有案例的引证、论述,阐释ICSID仲裁撤销理由的具体适用,揭露该机制在程序审查中的矛盾与冲突,以及对实体正义抛弃产生的严重后果;采价值分析方法对ICSID仲裁撤销制度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辨析,力图从效率与公正对矛盾冲突的价值目标中找到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