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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法哲学的概念划分为三个环节,即抽象法、道德以及伦理,在这三个环节中抽象法与道德在伦理中实现了统一。伦理自身又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黑格尔认为在伦理实体中,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只是客观伦理实体之间存在的内部差异,最终它们都只是伦理理念自身的发展。在家庭解体之后随着出现了一种新形态也即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在家庭与国家这二者之间扮演着连接作用。从家庭到市民社会表现为伦理精神的一种丧失,而从市民社会到政治国家在伦理精神上凸显为一种联合。在这种关系中,作为连接家庭和政治国家的市民社会,便不仅仅是二者的共同基础,而且在伦理发展的环节中也发挥着中介作用,是二者的必经阶段。在黑格尔看来,作为在家庭和国家二者之间扮演桥梁作用的市民社会,与作为伦理发展最高阶段的国家相比,市民社会还属于伦理的低级分裂阶段,这种低级的阶段低于国家,所以最终要被国家扬弃。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促使黑格尔在解决市民社会的有关问题时,只能局限于用国家理念来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而不能跳出这种思维方式。而在马克思的视域中,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者关系的考量,无论是倾向于依托政治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还是偏向基于市民社会来解决政治国家的问题,这两种方式都不能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因为只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者仍然处于分离和对立的状态中,人们的自由解放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因而对二者的剖析与批判需要到二者的共同基础即政治经济学中去,由此这便构成了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的缘由与基本的路径。马克思敏锐地指出,处在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是表现为彼此对立的单子,而政治国家控制市民社会所导致的必然是一种专制倾向。因此,只有在根基上批判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者的对立,使人摆脱异化状态,从而走向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才能得到实现。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缘由。第二部分探讨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不同路径。第三部分从三个方面来说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理解以及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趋向,从而阐述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基础上所倡导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