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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一直是全球瞩目的犯罪行为,其属于典型的非暴力犯罪。因该类犯罪利益诱人且隐秘性极强,尽管各国都在严厉打击,但是屡禁不止。近年来,毒品犯罪活动猖獗,其产生的危害仅次于恐怖活动及艾滋病。1979年,我国在刑法中第一次规定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但当时国内毒品犯罪并不多见,故我国1979年刑法对其处以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罚。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的发展,毒品渐渐从毗邻国家走入我国内陆,且其侵蚀范围越来越广,不止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扰乱了经济秩序。鉴于毒品犯罪恶劣的发展形势,我国于1982年将毒品犯罪所判处的最高刑罚上升至死刑。至此,我国对毒品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数量大幅上升。2005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定,同时死刑改革风浪席卷全球。在这种新形势下,死刑改革受到刑法学界的广泛瞩目。由于没有暴力行为的伤害,也没有“以命抵命”的报复观,因此较之于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削减相对更贴合人权保障的观念。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非暴力犯罪,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数量相对较多,与我国所倡导的“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有所偏离,这说明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导致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毒品犯罪的判决存在罪责不均衡问题。基于此,有必要探究我国立法中如何规定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条件以及司法中如何有效减少死刑的适用。文章立足于近年国内毒品犯罪的泛滥态势,并借鉴域外有关毒品犯罪的法律量刑依据,总结出我国当前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毒品犯罪立法的不足之处、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适用的相关因素等,基于此,文章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的过程中从立法和司法及其他方面有针对性地做出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