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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与埃塞俄比亚的贸易往来愈发频繁,对于投资者来说处理好企业的劳工关系是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构建和谐员工关系的关键。由于两国的历史文化差异,劳动立法也有一定区别。为了使投资者能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或者在纠纷出现时正确地解决劳动纠纷,了解当地《劳动法》是当务之急。埃塞俄比亚劳动法出现至今约有五十多年的历史,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2003年颁布的《劳动法》。该法为埃塞俄比亚劳动法体系中的主体法律,涵盖了劳工关系、劳动条件与基本保障、劳资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该法虽然覆盖面广泛,但由于整个劳动法体系的不完善,许多相关法律制度还未建立,仅依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首先对埃塞俄比亚《劳动法》的历史背景以及渊源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埃塞俄比亚现行劳动法的历史与形式渊源。然后对该法的各项基本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内容涵盖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条件与权力保障,以及劳动纠纷解决三个方面。笔者通过对埃塞俄比亚劳动法各项基本制度的研究,发现在缔结和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劳动法》对企业存在较多的不利条款,如试用期过短,施行终生雇佣制,辞退条件严格。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该法对劳动者参加工会、休假,赔偿和补偿方面保护力度较强,但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劳动法》的效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埃塞俄比亚《劳动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的类别进行了规定,依照涉及权益是否为集体性而将纠纷分为了个人以及集体劳动争议两种,采取“个人或裁或审”和“集体先裁后审”两种机制处理劳动争议。最后,笔者根据《劳动法》分析了该法中存在的对企业的不利因素,对在埃塞俄比亚投资的中国企业提出人事关系处理时的对策,并建议企业同时承担起应有的义务。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要减少劳动纠纷产生,创造和谐的劳工关系,除了要尊重当地的法律及程序,还要积极地通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