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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将我国职业足球赛场上出现的操纵行为与“假球”、“赌球”、“黑哨”等现象剥离开,将违规与违法、罪与非罪区分开,并对操纵比赛行为进行分类及定义,明确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的操纵者应治何罪,最后提出预防、惩治及事后干预操纵行为的对策与建议。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立法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嬗进而嬗进,但我国法制并未与时俱进,其当前对职业足球领域出现的操纵比赛行为惩治却存在许多问题与漏洞,除了相关立法存在缺陷以及规制力度不足外司法机关介入滞后以及司法管辖界限不清都是导致操纵行为有恃无恐的原因。中国足球职业化一路走来,经历了19年的改革与发展,在它为大众丰富文化娱乐生活的同时从侧面折射出当前社会及体制的现状与弊端。随着体育事业与产业的对接,职业足球赛事与经济利益的联系变得更加紧密,在足球职业化带来利益泉涌的同时足坛的闹剧和丑闻却层出不穷,各种暗箱操纵、黑幕交易愈演愈烈。面对体育领域日渐猖獗的违法乱纪行为,无论是体育部门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都遇到了许多棘手的问题。而如何对这些行为中的严重违法行为行为进行定性,则变得更加困难。学界的研究总是习惯性的针对“假球”“赌球”“黑哨”这些既繁琐又有重叠表层现象进行探讨,殊不知其掩盖的操纵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本文通过运用文献资料发、案例分析法、专家访谈法以及理论分析法并结合刑法学理论,对当下我国职业足球赛场上出现的一系列操纵行为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操纵比赛行为的研究,笔者根据操纵行为的性质将其划分为违纪操纵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严重违法操纵行为,根据参与人数以及之间关系将其划分为个人操纵行为与共同操纵行为,并引出了操纵行为的广义概念与侠义概念。由于司法案件对人们意识习惯的影响人们对操纵比赛行为的理解一般都停留在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上,所以有必要引入侠义的操纵比赛行为即严重违法操纵行为。由于刑法中还未有针对操纵比赛行为的法条,所以从犯罪特征方面分析,个人操纵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所以操纵者再没有其他犯罪行为时对其定罪于法无据。在共同操纵中,对于参与操纵行为的操纵者,我国《刑法》主要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及其相关单位犯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及诈骗罪等罪名进行归罪。此外,笔者还对与操纵行为相关的共犯问题、诈骗罪的适用以及渎职犯罪等问题分别做了单独分析研究。通过对操纵比赛行为的犯罪分析,不仅利于准确评价其社会危害程度以便准确裁量刑罚、更有有利于认识操纵比赛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维护体育比赛秩序、捍卫体育精神。文章最后,笔者分别从行业体制改革、部门管理与法制宣传三方面对严重违法操纵比赛行为的预防及事后干预提出建议与对策。行业体制方面:改革项目管理部门的体制结构,设立独立的内部监督部门,设立裁判员量化考核体系;行风建设方面:加强体育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律法规方面: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完善体育法中的刑法附属条款,修改关于赌博罪的法条,由两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尝试借用民事法律手段干预操纵比赛行为。笔者希望这些惩治对策能为司法介入此类问题提供参考和帮助,为中国足球运动的发展以及“依法治体”的落实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