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公有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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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人类社会的科技文化发展密切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正是通过授予作者一定范围内的垄断性权力,鼓励创作,最终促进科技文化的持续发展。授予作者著作权,仅仅是一种手段,而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科技文化的发展才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最终目的。公有领域作为创作的思想和内容的来源,是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目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非理性扩张的态势,对公有领域的存在和发展造成了诸多威胁。因此,本文对知识产权制度中的著作权法所涉及的公有领域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建立一个内容丰富、机制完善的公有领域制度。本文在理论上探讨了著作权法公有领域的定义、范围以及存在的合理性等问题。首先,对著作权法公有领域进行了概述,在考察著作权法公有领域的发展历史,以及分析中外学者对公有领域定义的基础上,为公有领域的概念作出了定义。其次,探究了公有领域的范围,通过分析国内外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结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的特征,对公有领域的范围加以具体划分。最后,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洛克的劳动产权论、经济学视角等三个方面论证了公有领域存在的合理性,为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公有领域提供理论支持。在探讨著作权法公有领域理论基础上,本文进一步研究了其在现实中面临的困境以及应对措施。首先,对著作权法公有领域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著作权保护的扩张、著作权滥用、以及技术措施等几个方面的威胁。在此基础上,本文研究了公有领域的保护和发展,提出了应对这些困境的具体措施,同时探讨了三种促进公有领域丰富和发展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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