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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取得不斐成绩的同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指导”问题。为了解决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的问题,需要全面认识刑事指导性案例和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现象,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现象出现的原因,并提出应对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现象的措施,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首先,全面认识刑事指导性案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刑事案例亦是如此。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使刑事指导性案例从刑事普通案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一种独立的法律现象,具备了独立存在的价值,从这个角度讲,我国建立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并非真正的刑事案例制度,而仅仅是一种类司法解释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次,全面认识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现象。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现象具体表现为适用率低,制度空设;数量较少,缺乏规模效应;主体定位不明确、程序正义缺失;辩护部分缺失,说理不足;与司法解释之间关系混乱等。再次,分析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未能认清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价值。刑事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规范和规则创制三大功能。刑事指导性案例相较于刑事普通案例拥有更强的指导和规范功能,但是规则创制功能由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刑事指导性案例的价值核心是刑法的明确性,对保证刑法适用的公平性、保证刑法适用的明确性和刑事立法具有非常高的价值。然后,明确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现象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由于对刑事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和价值认识不足,使得刑事指导性案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位不明,无法正确认识刑事指导性案例与刑法典、刑事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使其效力得到更好的发挥。最后,提出应对我国刑事案例指导不指导现象的具体措施,完善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为了解决我国刑事指导性案例不指导的问题,应当开辟立法权参与刑事指导性案例工作的渠道;应当理顺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指导案例工作中的关系,重视程序正义,将侦查权纳入刑事指导性案例工作中来;应当尽快建立起广义的刑事案例制度,使刑事普通案例同刑事指导性案例一样能够得到法律的规制,发挥作用;应当正视刑事指导性案例法律渊源的地位,协调好与刑事司法解释的关系,将单纯回应公众热点和重申司法解释的刑事指导性案例去指导化;应当推进刑事裁判文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