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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是城乡二元化与城乡一元化衔接过程中出现的新兴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生活,不再具有农村集体成员的身份,无法成为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以致这部分“新市民”难以继承其亲属在农村留下的房屋。对于此问题,我国物权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且与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存在矛盾冲突,在理论界亦存在允许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为非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设定其他权源的争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的案件梳理。通过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相关案件的归纳,梳理出相关案件的案由、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发现案件类型多样化,判决结果不一,判决依据不同,还体现了法律适用的问题。通过对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相关案件的梳理,也找到了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存在的争议点,以及导致该争议的深层次原因,即宅基地问题,同时也为解决该现实困境提供了方向,从而以现有的解决路径为指引,对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进行一一探索。第二部分为以宅基地制度为突破口的路径探索。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路径尚存障碍,具体体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宅基地使用权无法作为遗产继承,但宅基地制度的设立和发展具有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意义,在新的时期,宅基地制度应转变旧的政策意义,实现其不同以往的政策价值,弱化宅基地制度的福利性和身份性,强化宅基地制度的财产权属性,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为解决非集体成员继承农村房屋中的宅基地问题等城镇化衔接中的新兴问题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由此得出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实现的可能性。而非集体成员对占用宅基地享有地上权、法定租赁权的解决路径基于“房地分离”而设置,从无到有的创设性规定具有较大的突破性,不存在实现的现实条件。因此,应选择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解决路径,允许非集体成员一同继承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第三部分为允许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解决路径。为发挥宅基地制度对农村、农民的福利保障价值,平衡因非集体成员成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对集体带来的消极影响,进一步对宅基地制度加以改造,具体包括明确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应以与房屋一体继承、非集体成员继承人为合法继承人为前提条件;肯定非集体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正当性,设定集体成员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农村集体成员权利;将“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和有期限使用相结合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制度;同时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制度有效防范宅基地的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