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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证明体系乃至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都有着独特的价值和地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推定的适用相当广泛,但由于推定本身在概念上的不确定性以及推定法律效力的不明确性,导致推定制度在理论研究及法律规范上都有许多不足,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如何适用推定更是存在着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民事审判中适用推定,首先要对推定的概念进行界定。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推定的定义进行总结和归纳,推定应界定为依法律规定或由法官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论出另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的存在,能够在诉讼中引起对该未知事实的主观或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并允许当事人举证反驳的一种证据规则。推定的分类应采用多层次的标准,将推定根据是否有法律规定可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推定与推理、推论以及拟制这些相关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推定之所以能够确立并适用的认识论基础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以及认识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统一,推定是法律的价值倾向性选择和价值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结合二者,便是推定适用的正当性基础。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还是诉讼公正、诉讼效率的需要。推定的适用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及原则。适用推定需具备前提条件、基础条件、根本条件、保障条件及价值条件,要遵循末位适用、依法适用、允许反驳以及公开推定原则。推定适用的效力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推定事实的效力,二是推定适用对证明责任所产生的影响,推定对证明责任所产生的影响因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而有所区分,法律推定可以引起当事人之间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但事实推定只能引起当事人之间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推定制度的适用上,要扬长避短,设立一套完整系统的保障机制,一方面针对推定制度的缺陷加以规制,另一方面则针对推定制度的合理适用予以保障,应当从立法、司法层面建立起推定适用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推定制度在司法审判中的正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