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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抵抗权是行政相对人或公务员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绝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抵制或不服从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律权利,是宪法层面上的抵抗权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和具体化。抵抗权在宪政上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天赋人权论。有限公定力理论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是其行政法上的理论依据。行政抵抗权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因而许多国家在行政法领域,尤其是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相应的制度,在法律规范中作出规定,为行政抵抗权在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法律依据。
国外在行政法上的抵抗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在行政法上已有法律依据,一方面,公民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抵抗权;另一方面,公民行使的行政抵抗权非常有限。因为抵抗权具有即时性和对行政权效力的当场否定性,使用不当会妨害合法正常的行政权力运用,妨害行政效率。我国立法虽然对抵抗权有所规定,但是立法中存在的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实践中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还面临着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从理论与制度上对我国行政抵抗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几方面内容的完善与构建进行探讨。行政抵抗权的行使一方面要能够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公民滥用行政抵抗权,应以此为基点来完善我国行政抵抗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