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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合同种类之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重要意义。自二○○八年《劳动合同法》凭借扩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畴来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争议就连绵不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所规避和采用率不高的客观事实也一再表明,该制度并没有充分释放其本身具有的价值。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也不是用人单位沉重包袱。笔者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义、与固定用工制的差异及其价值取向等基本理论为切入点,以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产生、确立和发展等演进过程和现实困境为基础,深入分析了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定义不准确、适用范围模糊、订立制度的不完善、变更制度的缺点和解除制度的缺陷,客观揭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时,在借鉴法国、德国等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情,提出修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定义、明确适用范围、完善订立制度、丰富变更制度、构建独立的解除制度等完善设想和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少许思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