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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经济组织,公司因其特殊属性使得公司纠纷区别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公司诉讼在诉讼主体、诉讼期间、证明责任、诉讼结果归属以及判决效力方面都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区别。另外,公司诉讼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程序复杂,有很大一部分是形成之诉,并且公司诉讼的裁判效力存在特殊性。公司诉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不仅关系到公司的正常运营,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诉讼管辖制度是整个诉讼开始的必经环节,也是诉讼程序开始的基础,因此必须对公司诉讼的管辖制度给予深层次的探讨,从而规范整个公司诉讼程序。公司诉讼的管辖制度包括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其中级别管辖制度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关于地域管辖制度,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公司诉讼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在处理案件时,人民法院通常需要调阅公司的诉讼案卷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争议有关的档案资料等,有的案件甚至需要等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意见。公司诉讼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较多,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比较大,常常产生法院的管辖权冲突或案件受理法院与案件无密切关联的情形,当事人容易利用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损害到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本篇论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是公司诉讼管辖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此部分中,通过对公司诉讼内涵的界定以及公司诉讼管辖制度基本涵义的阐述解释了公司诉讼管辖制度的特殊性。论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国外现存的公司诉讼管辖制度的立法情况。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司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和地域管辖制度,了解世界各国公司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论文的第三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公司诉讼管辖制度的发展现状,包括这种制度的进步性和缺陷,从而引出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立法上公司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诉讼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