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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京津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尾气污染成为京津冀区域城市大气的重要污染源。国务院及京津冀三地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治理,但其效果并不理想。然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实施,对区域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与平台。区域防治成为我国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一种新模式。本论文主要以京津冀区域汽车尾气污染的法律控制为研究对象,从京津冀区域防治法制化控制的角度探讨了京津冀区域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出了有关京津冀区域防治汽车尾气污染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的建议。其对于立法机关完善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具有理论方面的借鉴意义,对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机关健全司法审判行为提供了实践方面的借鉴意义。本论文以京津冀区域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分析及建议为核心。首先,论述了汽车尾气污染的概述、京津冀汽车尾气区域防治概况及其必要性,介绍了汽车尾气污染危害的表现、特征,重点说明导致京津冀汽车尾气污染的主要因素,突出京津冀区域汽车尾气排放标准不同、油品标准不统一以及总量控制制度的缺陷。其次,本论文详细论述了京津冀区域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法律分析,阐述了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现状,得出京津冀地区未形成区域防治的结论,突出京津冀区域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必要性。最后,本论文提出京津冀区域汽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建议,强调京津冀区域统一立法(包括汽车尾气地方排放标准、油品标准等),完善区域联合执法机制,设立区域环境法庭等。本文通过法律分析,指出京津冀区域现有防治汽车尾气污染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希望能够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