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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接受和适用的一项制度。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产生于英国,但是却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现已成为英美侵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制度在惩罚恶意加害人、遏制恶意违法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和平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尽管如此,该制度自从其诞生起却一直备受争议,是英美法中争议颇大的制度之一。对于其适用范围更是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是仅限于侵权领域,还是包括合同领域?学者们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在逐渐扩张。在美国法中,惩罚性赔偿被广泛地适用于侵权法和合同法领域,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应该说,惩罚性赔偿在合同关系中的应用,已成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扩张的必然趋势,也是合同责任制度发展中值得注意的现象。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法经济学分析等研究方法,主要阐明了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的合理性及其具体适用问题,并对我国在违约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与实践,以对该制度进行必要的知识梳理;其次,对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再次,对惩罚性赔偿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条件、基本适用范围及金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归纳与总结;最后,提出对于我国在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包括我国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我国在违约责任中确立惩罚性赔偿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对立法选择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