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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本文结合中外学者对间接正犯的研究,着重对间接正犯的概念、间接正犯的行为结构及其内在关系和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进行了探讨。研究间接正犯的行为,对于揭示间接正犯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在实践中认定间接正犯的着手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间接正犯的理论概述。首先,对间接正犯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进行了论述。笔者认为,所谓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利用他人不具有刑法上的罪过,或者具有与自己不同性质的罪过,而控制该人实施仅从形式上符合刑法所定型的行为构成,从而实质上操控整个犯罪实行过程的人。间接正犯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即形式上的复合性和间接性、实质上的单一性和直接性、行为方式上的特殊性和责任承担上的独立性。其次,通过考察现行行为理论,揭示出其面对间接正犯理论所遭遇的解释难题。最后,认为只有把行为解释为是由行为人控制的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对象的一个整体过程,才能破解这一难题。第二部分:间接正犯的行为结构。间接正犯的行为是主客观结构的统一体。其客观结构由主体要素、条件要素和对象要素构成。条件要素中的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及其特性,集中体现了间接正犯的行为本质。间接正犯行为主观结构中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体现了间接正犯的主观心理态度。第三部分:间接正犯行为的内在关系。首先,间接正犯行为结构的主体要素、条件要素、对象要素和主观要素是彼此联系、相互统一的辩证关系。其次,间接正犯行为中能够体现其特质的是控制关系。本文通过对“控制原则”和“犯罪支配理论”的评述,将两者取长补短,进行了借鉴和发展,提出了“新控制原则”,并将其作为分析间接正犯行为的理论基础,而后详细分析了间接正犯行为中的控制关系及其特征,进一步揭示了间接正犯行为的特质。笔者认为,间接正犯的行为,并非仅仅止于利用者自身的身体动静,而是利用者在主观支配下,控制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即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存在状态的整个过程。从规范的、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讲,就是利用者控制构成要件实现的过程;从法益的角度讲,就是利用者控制法益侵害因果流程的过程。间接正犯对这一整体过程的控制,就是其对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其控制的范围和程度决定了其刑事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而利用者就是间接正犯行为的责任主体。第四部分: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在间接正犯的行为中,包含间接正犯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简称为间接实行行为,是指间接正犯的行为中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定型性规定的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间接实行行为的起点就是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关于着手的认定,学界存在着利用行为说、被利用行为说和个别化说的观点。本文认为,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只能是通过考察利用者的主观恶性和其所利用的各种客观条件(包括自身的条件和被利用者的条件)及其发展的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行为人已经开始控制整个构成要件的实现过程,并且其行为开始具有威胁或侵害某种法益的现实危险之时。间接正犯侵害法益的危险性程度达到这种标准的时间,即是间接正犯的实行着手时间。间接正犯的着手,既可能发生在利用行为之中,也可能发生在被利用行为之中,必须将利用行为和被利用行为结合起来,进行整体的考量,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