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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作为一项独立罪名,为保障他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罪如何界定素有争论,没有统一判断标准,为办案人员如何正确界定该罪带来困惑。如果不能正确的界定行为人行为是合同诈骗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势必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影响到定罪与量刑。因此,本文选取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认定有争议三个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形式引出争议焦点,进行具体分析与阐述。首先,客观上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能力。判断经济交往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最重要的是看行为人是否具备真实地履行合同约定能力。行为人具备相应履约能力是保障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能够顺利进行基础。通过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从签约之初至履约期限届满前,整个期间来判断行为人资金状况、货源数量、以及信用程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其次,主观上如何界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认定合同诈骗罪至关重要。如果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期间,存在任一种情形,即有欺骗行为,没有履约行为,取得标的物后占为己有,不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案情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若同时符合多种情形,则极大增加判断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准确性。最后,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定罪数额。刑法对合同诈骗罪中数额只是进行概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采取哪种数额。司法实践中,每个合同诈骗罪案情复杂多样,不能片面采取合同标的额,实际所得额或者损失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而是应该结合具体案情,以该案件所处犯罪形态为基础,在合同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中,以合同标的额为定罪数额;在合同诈骗罪既遂形态中,以直接损失额为定罪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