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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大量跨国界、跨地区的交易,引起了大量的跨国界、跨地区民商事纠纷。在这些民商事纠纷中,B2C电子合同纠纷是一类比较特殊的纠纷,纠纷的解决一方面要顾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要体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欧盟为代表的B2C管辖权规则一般以后者为重,由消费者在纠纷发生后对管辖法院进行选择或直接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然而,由于网络空间中消费者和销售商间力量对比的变化,使得在确定管辖权的过程中,过分忽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变的不太合理。同时,INTERNET具有的虚拟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高度自治性特征也逐步渗透到相应的法律关系中去,对现有法律体系提出挑战,仅以传统意义上的属地性和属人性连结点为依据分配管辖权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B2C合同中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并考察电子商务环境下新的管辖权规则。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传统管辖权规则在B2C电子商务环境下遭遇的新挑战,并得出结论:为应对这些新挑战,应重视协议管辖条款在B2C电子合同中的作用;第二章则具体探讨B2C电子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其有效性分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分别加以讨论;当然,并非每个合同中都有协议管辖条款,因此第三章紧接着讨论在协议管辖条款缺失或立法完全否定其效力的情况下,美国和欧盟国家各采取何种管辖权规则;第四章为结论部分,作者试图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下面对四章内容作简单介绍。 第一章共分二节,第一节介绍B2C电子合同的特性,指出电子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性:(1)B2C电子合同的订立是通过计算机互连网进行的;(2)B2C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不同;(3)B2C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4)履行方式上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第二节针对这些特性,文中提出B2C电子合同在管辖权上遭遇三个新挑战:(1)INTERNET具有的虚拟性对传统管辖权规则带来的挑战;(2)消费者和销售商间力量对比变化对传统管辖权规则带来的挑战;(3)屏蔽和代理服务器技术的应用对传统管辖权规则带来的挑战。正因为B2C电子合同所遭遇的以上三个挑战,笔者认为应重视B2C电子合同中协议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而非简单的加以否定。 第二章分二节讨论BZC电子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第一节探讨BZC电子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形式有效性。由于管辖权条款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因此,首先介绍了电子条款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接下来,结合电子合同的具体形式,将BZC电子合同电子协议管辖权条款分为点击包装型条款和超文本链接型条款分别讨论其有效性。第二节讨论BZC电子合同电子协议管辖权条款的实质有效性,主要以美国的司法实践为依托,认为其受利益分析、公平原则、公共政策与强制性规则、最方便法院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四个因素影响。 第三章分两节,第一节介绍美国司法实践所确立的非协议管辖规则,指出美国法院在处理没有管辖协议的情况下,采取在长臂法规的“扩张性”与正当程序的“收缩性”之间进行平衡的办法,即一方面以(l)在州内从事营业活动;(2)在州内从事侵权行为;(3)如果被告在州外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损害等作为长臂管辖根据,另一方面以最低联系标准和进一步活动标准对长臂管辖权进行限制。第二节讨论欧盟《布鲁塞尔条例》确立的管辖权规则,分特殊管辖权规则和一般管辖权规则分别讨论,其中特殊管辖权需要满足“合同是在消费者所居住的成员国与从事贸易或职业活动的当事人签订,或者,该当事人通过任何方式针对该成员国的几个国家从事上述活动”的条件,因此关于(1)合同缔结地的确定(2)网址能否构成广告;(3)“指向”的含义等三个问题应予明确。就一般管辖权而言,被告住所地和合同义务履行地是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第四章为结论,分电子合同的协议管辖规则和非协议管辖规则分别对我国未来相关立法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