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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制度是保护和实现私权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不仅为难着司法机关,也困扰着执行权利人。追根溯源,这与执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以执行救济制度的一隅——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为题,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试图作一些细密的研究,从而切实保障案外人和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在保障实体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执行效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概述。首先,明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释义,指出案外人的范围,案外人异议之诉是因合法的执行行为侵犯案外人的权益所引起的,以及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不同。其次,在讨论了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性质的各种学说的基础上,指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应为确认之诉。最后,论述了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特征,指出其是与执行程序密切联系的实体救济。第二部分考察了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规定。虽然各国的执行机构设置以及执行措施方面可能由于渗入本国的文化传统、国情等而情况各异,差别较大,但是在对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设计上,诉讼理由以及审理程序的规定都充分考虑到裁判的公正和案外人权利的保障。最后指出我国应该在吸收各国规定精华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现状。先指出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规定的进步之处,随后对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错位的前置程序、尴尬的审判监督程序、缺位的裁判机构的规定,使得作为我国执行实体救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第四部分讨论了完善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构想。第一,取消前置程序,使债务人异议之诉不依附于案外人异议提起,设立独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第二,将作为执行实体救济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分离。第三,明确了由执行法院的现有裁判庭来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第四,提出应将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理由界定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最后讨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与执行异议制度和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之间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