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黑”犯罪一些问题的思考——以G省xx县xx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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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一词,英文的表述为under-world society,直译为“地下社会”,主要指从事赌博、卖淫、贩毒、走私、抢劫、绑架、暗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集团。“黑”既包括不公开的、地下的、秘密或隐藏的属性,还包括违反法律和道义、违背公序良俗、对抗现行司法秩序的属性,即黑社会组织是指以牟取暴利为目的、长期共同从事大规模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具有一般社会的组织形式与运行方式的反社会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黑恶势力有了生存的空间,并在一些地方迅猛发展、扩散,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在中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由此可以看出,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犯罪组织我国现在还没有,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已经开始有了。于是在97刑法中增设了相关规定,定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可以说这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法组织。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当具备的特征,第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第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第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立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第二,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第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然而,在理论界、实务界对此还颇多争议时,我国的社会形势却表明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的发展不容乐观,出现四种趋势:一是涉黑组织社会危害不断加剧,隐蔽性增强,黑恶势力滋生发展周期越来越短,犯罪手段普遍“软暴力化”;二是黑恶势力经济实力快速扩张;三是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能量日益增强,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四是黑恶势力出现整合、联合苗头。  特别是今年在某省发生的一恶劣事件给各部门敲响了警钟,以该事件为参照分析其发生的深刻原因,综合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因素:有政府打击不力如主要领导重视不够,缺乏危机、忧患意识;官僚作风严重,处事不公;只注重发展经济,不注重疏导、解决社会矛盾,甚至与民争利;基层组织建设薄弱,社会控制能力差,给黑恶势力有机可乘;一些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渎职、腐败给黑恶势力的发展、坐大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爱、重视不够,忽视他们的合法利益和诉求,引起大量的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而政府通常采取的是高压政策,造成政府与群众关系紧张、对立,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也有政法部门对刑事法律的规定认识不一致以及没有充分意识到黑恶势力的危害性,使得一些涉黑案件的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通常是作为个案处理;执法环境差、关系网复杂。也有深刻的经济、文化、教育、心理等多种因素。但是有黑恶势力的参与,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却是不争的事实。此次事件提醒我们:只要当地有黑恶势力存在,哪怕只是一个起因简单的事件,也容易被黑恶势力插手其中、煽动利用,以此向政府挑衅,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黑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已经引起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打击这类犯罪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因为在我国还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而只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因此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对策,我国刑法学界一般的观点是: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尤其是地方各级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工作,并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在社会主义精神建设上要贯彻法制精神,从根本上荡涤不良社会风气,提倡树立正确的交友观;在基层组织建设上,要增强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力;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依靠群众,开展全民反黑工作,营造全社会打黑氛围;在具体措施上,强调加强社区控制,建立专门的反黑机构和队伍,建立信息网络,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拓宽收集反黑证据的渠道,加强与境外的警务协作,使黑社会性质犯罪无机可乘;在打击方法上要坚持“打早、打小”的方针作到除恶务尽,斩草除根;在刑事处罚上,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疯狂追求经济利益的特点,应在经济上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予以严惩,同时要提高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真正做到全社会齐心协力打好这一场反黑的人民战争。  据调查,我国在很多地方都出现了黑恶势力,而且相当一部分已经趋于发展成熟,现在也打掉不少。这些黑恶势力带有很强的反社会性和公开暴力性,直接危及党的执政基础,严重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是阻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大“毒瘤”,为了适应打击的需要,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打击力度,杜绝黑恶势力的产生、发展、坐大。笔者以为应在以下方面加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方面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稳定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务真求实的民本观,把构建和谐社会落到实处。主要领导要重视,充分认识打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处事的预见性。重视、健全基层组织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让黑恶势力有机可乘。政府政务要公开,加大宣传力度,保证信息公开、畅通,自觉接受群众、媒体的监督。不断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打击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铲除其赖以生存的土壤。加强反腐败和廉正建设,净化社会环境,减少消极刺激源,消除犯罪诱因,加强犯罪心理矫正工作。政法机关形成合力。加强学校教育,完善相关法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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