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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虽是个全新的题目,但日常生活中却常见由其引发纠纷的情况。好意施惠常与社会所提倡的助人为乐联系在一起,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正常状态下,这类行为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受法律调整。助人为乐原本是善举,但实践中很多施惠行为却事与愿违地带来了纠纷,引来了官司,不愉快的发生实在有违行为人的初衷,那么施惠人究竟应尽怎样的注意义务?发生了损害究竟如何处理?怎样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这都是非常现实的,这类现象不容忽视,对它的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这个话题并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的重视,民法上没有规定,学者也尚未对此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但两位学者并没有给好意施惠下个定义,仅仅做了一些列举性的说明,人们对此的讨论也只限于表面。鉴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兼良好的动机,这类纠纷的处理应该有一定的特殊规则,法律并非不食人间烟火,在僵硬的民法体系中,框入与现实生活血肉相连而精巧的制度。本文的研究目标就在于呈现一个清晰的好意施惠印象,笔者将与读者一起探讨好意施惠,以期对好意施惠做一个完整的归纳。要了解好意施惠,就要从国外到国内,从理论界到实务界,从逻辑推理到价值分析,从内涵到外延,从性质到特征,从它本身到其后续纠纷的解决。好意施惠本身跟好意施惠是两个不同领域所管辖的问题。当好意施惠带来了纠纷,导致了损害,此时,才有法律的介入,由此本文在讨论好意施惠定义、定性的基础上,最终把落脚点放在了好意施惠后续的损害赔偿问题上。邻人有难,出手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大力弘扬。好意施惠无疑体现了法与道德的互相渗透,法是贯穿着道德精神的,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加以完善。运用法律手段建设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格外突出和重要。用法律的硬性规定引导公民做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善恶行动比道德格言要有效得多。社会发展,道德发展,法律绝不能滞后,民众应学会接受法治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