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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刑法增设私分国有资产罪以来,该罪的主体认定、客体认定、客观方面等都存在较大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混乱。笔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对私分国有资产罪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具体意见。论文第一部分梳理了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如刑法解释学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单位犯罪理论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性质。本章还简单介绍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适用现状,特别是在国企改革、职务犯罪数额标准大幅提高等大背景下的困境。如何摆脱上述困境,也是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最后分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一些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对一些容易混淆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做了对比分析。论文第二部分分析了该罪认定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一是犯罪性质上,主要有单位犯罪说、自然人犯罪说、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说三种观点,理论观点的不一致,给实践带来较大混乱;二是犯罪主体上,国家出资企业与国有公司、企业的关系问题,国家出资企业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类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问题,村委会等特殊机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认定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认定中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三是国有资产的认定上,国有资产类型极为复杂,目前的定义较为概况,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有限,相关理论研究对国有资产的分类不够细致,没有在分类研究的前提下对不同国有资产的内涵、外延作深入分析;四是对“以单位名义”的理解混乱,有合法形式要件说、形式要件说、形式要件加实质要件说等不同观点;五是对私分的司法适用比较混乱,容易混淆不同阶段的私分,混淆侵占与私分。论文第三部分在上述理论阐述和问题分析基础上,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提出意见。在单位性质上,无论从刑法规定看,还是从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逻辑看,单位犯罪观点较为可取,也最合乎规定。在犯罪主体上,应将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一些特殊机构也应采取从宽认定标准。在国有资产的认定上,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从广义角度确定其外延,国有资产基本等同于国有财产。对于企业国有资产,应尊重其市场主体地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其内涵、外延严格把握,防止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影响到企业积极性的发挥。对于“以单位名义”的理解,认为只要具备形式要件即可,重点应是以单位名义私分,而不是决策。在私分概念的理解上,要区分决策环节和实施环节,区分侵占行为与私分行为,不能混淆。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关键是实施环节的私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