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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尤其是第三方物流最近十几年在发达国家很受重视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而我国第三方物流的发展还处于萌芽状态,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方面与欧、美、日等物流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巨大差距;不过我国的第三方物流同时也蕴涵着无限的潜力和无穷的挑战。如果得到政府政策的正确导向和完备的法制环境的扶持,相信我国的第三方物流会发展得更快更好。近几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促进物流发展的政策文件,如十一五规划中就提到国家支持发展物流业并给予财政支持等,各地也陆续出台政策扶持物流业的发展,其中上海于2006年提出要建立国航中心,与此相适应,上海在信息系统、公路等方面加强建设,为物流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已经为物流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而不断努力。第三方物流营人也即运营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其发展需要许多支撑,而物流系统支撑要素中最直接、最基本、最稳固的要素就是法律规范,这也是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和信赖的要素。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因此要讨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扶持,就不得不涉及法律责任的确定问题。由于我国第三方物流发展较晚,至今尚没有一部物流专门法规,实践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是依据合同(本文称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来运营的。而合同的内容也主要就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试图仅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这一块作为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我们知道,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具有一般性,限于篇幅,本文所研究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是仅就民事责任而言的。而且,由于本文主要是研究实践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承担问题(即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法律责任),因此这里所讨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物流经营中会有不同的身份,参与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其中其与物流需求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无现成法律可循,因此显得较为复杂,从而较难厘清法律责任的承担,因此,笔者仅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物流需求企业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研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传统的物流企业相比,运营在更加复杂的责任环境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并不像传统物流企业一样仅仅作为物流需求企业的代理人,也不是仅仅作为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他兼具两种不同的身份,从而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上也应根据其不同的身份来决定。但由于实践中其更倾向于作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其作为物流需求企业代理人的身份相对弱化。本文所研究的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主要是就其作为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而言的,法律责任的探讨也是基于其在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本文在探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的同时,结合我国的法律实践及理论界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新颖观点:统一责任制应作为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的基础,将来物流立法中应确立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限制制度,应制定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法及设立物流综合责任保险制来预防和救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风险等。笔者综合采用案例分析、举例分析、图表分析、对比分析、分类法等说明方法将文章结构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以介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及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的基本概念为文章的开头,这作为全文的铺垫和基础。这些概念的厘清对研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笔者不惜花了大量笔墨。第二部分研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这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国际国内尚无有关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统一立法,物流各环节的法律规定又千差万别,造成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法律责任的确定上存在很多问题,围绕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及《海商法》、《合同法》本文对此进行一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将来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应采用统一责任制及应享受责任限制权利等。第三部分,文章归纳和总结了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责任和风险,探讨了几种防范与救济措施。其中提出建议我国应制定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法及建立第三方物流综合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风险负担。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社会宏观环境的完善、政府的大力扶持,也需要自身的不断完善,本文仅从法律责任层面对一些问题进行探讨,这对促进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健康和谐发展显然是不够的。但笔者能力有限,不足之处,万请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