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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以技术出资与中方合资经营者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技术引进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然而不得不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外商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帮助我国进行经济建设,而是出于其资本逐利性的本质,它最终是为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取和占领我国的国内市场。如果对其规制不当,很有可能不仅无法实现“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初衷,反而使得我国的技术研发、民族品牌的发展、中方合资经营者的利益及国家的经济利益都受制于外国投资者。为此,对外商以技术出资的投资行为进行立法规制有着重大意义和价值,完善的外商技术出资立法是保障我国国家经济安全、保护我国民族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提,也是平衡外商权利、义务,维护我国市场经济运行公平、正义环境的重要规则。目前,我国的外商技术出资立法的立法宗旨存在着一些与现阶段外商技术出资的实际情况所不响适宜的地方。在立法宗旨当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对我国民族经济和民族产业的保护,而这恰恰正是我国引进外资及技术的前提性要件。发展我国的国内经济,尤其是民族产业和民族经济是本源,引进外国资本和外国技术只是手段和方法,本末倒置则很可能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甚至是政治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现有的外商技术出资立法中对平等互利原则也存在着认识误区,没有明确平等互利原则的前提和条件。另外,自主创新原则的缺失也使得我国外商技术出资立法的立法宗旨欠缺完整性。为此,应当修正外商技术出资立法的宗旨,将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的内容纳入其中,对平等互利原则的误读进行改正,并构建自主创新的原则。因为外商技术出资立法宗旨的偏差,在其指导之下的具体外商技术出资法律规范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外商出资权利义务失衡、先进性技术出资认定标准及程序不完善、外商技术出资后续辅助义务的缺失以及外商技术出资担保责任不足几个方面。外商以技术出资,技术所换取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份,以及伴随股份的各种股东权利,与技术出资相比较,前者享有更多、更长期的权利。为此技术出资外商应当承担与其权利相对应的各项义务,包括保障技术的后续运行以及技术的价值不会在一定期限内忽然贬值的义务、与中方合资经营者共享技术改进的成果等等,从立法的角度对这些义务进行确定也是我国外商技术出资立法的重要任务,从而为实现“以市场换技术”的目标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