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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球犯罪活动日益严峻,赌球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以赌球犯罪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展开:有人提出参考欧美一些国家将赌球实现合法化,进而出现赌球能否在我国实现合法化的争议;网络赌球犯罪案件由于涉案范围广泛,管辖问题在司法机关之间存在一定争议:对赌球犯罪查处由于很难掌握相应电子证据,侦查普遍存在较大难度;对于体育从业人员参与赌球的司法认定,我国实践中打击案例较少,且以受贿类犯罪和赌博犯罪定罪居多,笔者认为有失偏颇。本文介绍我国赌球犯罪活动的发展概况,每年赌球涉及赌资达到上千亿,因为赌球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还导致了社会主义劳动人民创造的财富流至境外;通过分析研究世界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对于赌球的立法机制来审视全球对于赌球的态度,通过分析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得出我国对赌球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是十分必要的结论。我国《刑法》没有对赌球犯罪活动设立专项罪名予以规制,对赌球犯罪活动进行规制我们只能援引《刑法》中的赌博罪以及开设赌场罪等相关罪名。本文参照赌博罪的犯罪构成来界定赌球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赌球犯罪的认定容易在赌博罪和诈骗罪之间、开设赌场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混淆,本文通过对该罪名的对比分析,理清赌球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难题。对参与赌球犯罪成立共犯问题,例如百度员工为赌球网站做宣传推广的行为。本文认为百度员工为赌球网站进行宣传,极大的推动了赌球网站的传播,故与赌球网站的经营者成立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体育从业人员参与赌球会严重影响竞技体育的发展,笔者建议将“竞技体育从业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列为赌博罪从重处罚的特殊主体;竞技体育从业人员与赌球网站的经营者共谋通过控制比赛结果进行赌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之批复认为成立赌博罪,笔者分析认为成立诈骗罪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