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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Roman Jacobson的观点,翻译分为符际翻译、语内翻译和语际翻译。本文主要涉及语际翻译。文中未有特别说明之处,所称翻译即语际翻译。 凡翻译皆涉及两种语言。翻译从本质上说就是用一种语言再现另一种语言业已表达的意义。它包含两个基本步骤,即意义再现和语言形式的改变。 文章回顾了中西译界关于可译性问题的讨论。这种讨论由来已久。其观点可以分为三种。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翻译不可能、不可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切翻译都是可能的,并完全否定不可译性的存在。这两种观点既不科学也不能令人接受。第三种观点认为由于文化重叠和语义共相,任何两种语言之间原则上都存在转换通道。也就是说,由于认识所指的同一性和语义系统的“同构”原理,思维形式的同一性,语法差异的规律性及语义系统的对应,以及文化的相互渗透性,任何两种语言原则上都是可译的。几千年的翻译实践和翻译在当今社会中所起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引以为证;翻译实践中可译性的概率统计上的绝对优势也可以引以为证。 同构的相对性和语言的模糊性使得可译性成为一个相对概念。翻译中涉及到的任何一种语言都是可以区别于另一种语言的、独立的规则系统。一般来说,任一语言形式都具有它本身的意义。在另外一种语言中,这种意义可能找到对应的形式来表达,也可能根本找不到某种形式来表达。具体说来,语际转换(即翻译)中存在的障碍包括语言文字结构障碍、惯用法障碍、表达法障碍、语义表达障碍和文化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意义损失。因此翻译只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能的。可译性也必然具有其限度。可译性限度的存在否定了对等或对应作为翻译标准的科学性。因此翻译理论基本模式中有关译文评价的功能规范应包括三个等级,即最高等级、中间等级和基础等级;语际转换的基本模式也应包括对应模式、平行模式、替换模式和冲突模式。 可译性的相对性或可译性限度也与语言的功能相联系。语言的认知表达功能确保了语言之间的一般可译性;语言的文化功能确立了语言之间的相对可译性;而语言的美学功能预示了语言之间某些语言形式的不可译现象的存在。某些语言形式的不可译是可译性限度的极致。 某些语言形式的不可译同样也是相对的、动态的。它受人类整体认识水平、社会文化交流程度、译者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承认它的存在,但我们又不能将它绝对化,否则就会陷入不可知论的泥潭。语言之间以及语言所反映的文化之间的差异越大,之间的可译性限度也就越大。正是这些可译性限度直接导致了语言的相对可译性,甚至某些语言形式的不可译现象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