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即时强制的规制与救济——以司法机制为重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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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强制是行政强制法学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即时性和强制性等突出特点。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即将出台,理论界、实务界对行政强制的研究掀起了新一轮热潮。   本文研究的行政即时强制是指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主体为应付紧急的事态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对特定相对人实施立即的强制性限制措施,以恢复被破坏的公共秩序或防止公共秩序被破坏。行政即时强制作为行政强制的下位概念,与行政强制执行处于并列的地位。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在日常执法活动中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即时强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即时强制对相对人权益伤害大,破坏性强,使得行使即时强制的过程中必然面临着价值权衡与选择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法为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设计了较畅通的渠道,但现行行政即时强制的救济制度也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缺陷,这无疑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潜在威胁。这种救济制度的缺失表现在实体上的行政赔偿补偿和程序上的诉讼环节,比如由于缺少针对行政即时强制的特别规定,因此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环节对行政相对人尤为不利,这也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   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行政即时强制规制与救济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理论界对行政即时强制的代表观点及其分歧的探讨,得出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紧急状态下的实力性行政行为,在此过程中几乎同时伴随着基础决定的产生,是以义务存在为前提的。第二部分主要对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范进行实证分析,规制行政即时强制的设定条件、主体、方法和程序以防范于未然,这也是将行政即时强制纳入法制轨道的手段之一。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发达的行政即时强制救济模式,从行政自律和司法他律两种救济途径入手,分析其利弊,而后提出我国应当选择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模式。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的行政即时强制法律规制和救济制度的展开,对行政即时强制司法审查和行政赔偿补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行政即时强制的规制和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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