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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区分两罪难度不是很大。但是,当行为人以欺诈的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时,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理论上存在诸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事件也多有发生,各地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类案件时,结论也不一致,有的认定为诈骗罪,有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有的认定为两罪的想象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犯,导致相同案件不能予以相同或者类似的处理,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公平理念。究其原因,就是理论和实务中都缺乏认定此类案件的统一标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考察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在研究国内外刑法理论关于此问题的观点的前提下,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张从被害人的意志入手认定两罪之间的界限,以抛砖引玉,试图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区分标准。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提出问题,指出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发生混淆的现状,考察了国内外刑法理论与判例关于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界限的各种观点,并阐述了不同观点适用于同一案件的差异性结论和影响。第二章考察了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意志,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尤其是次要客体进行了分析与重构。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由本罪特定的犯罪方法决定的人身权利或其它权利。本章在分析和批判这种通说的基础上,重新构筑本罪的次要客体,主张被害人的意志决定自由受限是本罪的次要客体,是本罪区别于他罪的根本标志,并以此为中心,探讨本罪客观行为结构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恐吓行为”和“恐惧心理”。第三章考察了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意志。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出于“自愿”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仅作用于被害人的认识,被害人的意志还是完全自由的,“被害人自愿”是诈骗罪区别于其它取得型财产犯罪的依据。本章对“被害人自愿”的实质和内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重新认识诈骗罪的行为结构,重点讨论“欺诈行为”和“错误认识”两个要素,对“欺诈”的本质进行了探讨,并且主张被害人错误认识的内容是处分财产而不是其它。第四章阐述了两罪之间的模糊地带及其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两罪各自的客观行为内容确实存在着交叉与重叠,正是由于这种表面上的交叉与重叠关系导致两罪之间的界限出现模糊。从更深层次上来讲,两罪的界限出现模糊的原因在于刑法分则不明确、不具体的条文规定和刑法解释者认识上的偏差。第五章对认识错误和恐惧心理的想象竞合理论和法条竞合论进行了批判,主张以欺诈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的可能,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之间也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第六章在阐述体系解释方法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对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划分标准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