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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各国离婚率互比高低,我国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观念逐渐淡化褪色,离婚率骤升,离婚已成流行,离婚后因探望权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如何充分保护离婚后单亲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给他们提供舒适的成长环境,已成为离婚制度重点考虑的问题。2001年4月,我国新《婚姻法》也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为离婚后探望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更是为父母离异的单亲子女能得到的父母的关爱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在实际运用中面临执行难等困难。比起我国,韩国通过多次修改完善民法和家庭诉讼法,规定探望权不明确的情况下不能离婚等具体内容,表明了韩国政府对家庭问题和家庭政策的关注程度。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共分为四章,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式,研究两国的探望权制度。第一章是探望权制度概述,阐述探望权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发展历程,中韩两国的立法现状。探望权是以父母子女关系为基础的身份权利,两国设立探望权的立法目的是出于保护单亲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全面阐述两国探望权制度的具体内容,韩国虽然设立探望权制度的时间不长,但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逐步建立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而中国因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父本位思想仍占比重,有望我国从单亲子女利益考虑找出适合我国的立法途径。第四章是采取比较分析的方式,详细总结我国探望权制度设立以来在行使原则、主体范围、行使方式、中止、执行等方面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不足和所面临的立法困境,同时找出韩国探望权制度的优越性,更是要找出借鉴于我国实情的韩国探望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和立法实践。针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立法晚实践经验少等实际,借鉴韩国探望权制度的优良经验和成功判例,提出我国应当明文建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细化探望权行使和执行内容,充分保护离异家庭的单亲子女的合法权益,给单亲子女提供优越的心理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