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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技和法律两者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来看,科技的变迁导致既有法律体系出现落伍、松动甚或完全失灵的现象,几乎是历史常规。随着网络事业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随之出现,从其诞生之日起,围绕其是否存在价值、法律属性、受到侵犯时如何救济等论争就一直未曾停息。 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但目前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尚未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本文拟就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法律性质、特征和价值计算模式进行分析,论证网络虚拟财产归入财产范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而将其含括于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之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与现行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的冲突。 本文分为引言和正文,共计4章。 第一章简要概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与存在形态,比较和评析了当前理论界对网络虚拟财产范围的三种标准,进而提出了“折衷说”这一划分标准。 第二章首先从财产的法律内涵和本质特征着手,比较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和现实财产类型的异同;其次,论证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结合当前民法的发展动态,提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是“债权的物权化”这一观点;最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予以了论证。 第三章在本文一、二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必备特征、独有特征和一般特征;列举了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模式和衡量其价值的标准。 第四章主要研究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罪犯罪对象,与现行刑法财产犯罪的规定在客体、客观方面的冲突,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刑法理论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