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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确立代位继承制度至今已近35年,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以及家庭结构和财产结构的多重转变,代位继承制度在社会实践中由于继承人范围过窄及代位继承发生原因过于单一,而使得人丁单薄的家庭的私人财产无人继承,不能在家族亲人之间流转,有逐渐外流的趋势,这不符合我国传统的财产观念和人们的利益需求。因此,修改和完善代位继承制度迫在眉睫。本文研究的最终归宿是明确了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在《民法典草案》的基础上提出了继续完善的建议。首先,通过理论分析,阐明我国代位继承权性质适用错误,是造成后续立法上代位继承人范围受限等一系列问题的原因。其次,通过对德、法、意、日几个世界发达国家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考察,分析得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在继承人范围,继承权规定及继承人应继份额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力求在制度完善上取长补短。最后对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草案)的最新立法规定进行评析,肯定其拓宽代位人范围的进步之处,同时对《继承编草案》提出继续完善的建议,以期重构一种更为适应社会需求的代位继承制度。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代位继承制度进行理论概述。首先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代位继承权的性质进行定义以及梳理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历程;其次通过对代位继承权性质的两种学说(“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进行比较,得出“固有权说”对立法及制度构建上更有优势的结论。最后笔者对两个学说进行了评析,阐述我国适用“代表权说”的不合理之处及我国采取“固有权说”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代位继承制度的域外法考察。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经过多年的改革变迁,不论是性质、适用条件、代位范围及继承范围,各国都在沿袭该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需求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及变动。本文选取了德国、瑞士、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几个发达国家进行比较分析,比如在代位继承人范围方面,德法意日规定较广泛,最广至德国的“亲属无限继承主义”;又如在代位继承发生原因方面,上述国家均把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规定在内;这几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较我国更完备,对我国相关立法起了启示作用,我们应该精益求精,力争向世界先进立法主流靠拢。第三部分对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现行的立法现状进行一个梳理,目前我国关于代位继承问题适用的仍是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与此同时,指出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代位继承权性质适用不合理、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过于简单、被代位人的范围过于狭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不明确、以及为规定代位继承权丧失的条件。第四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本部分将着重分析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顺序难以确认时,是否发生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女婿等特定人群是否可代位继承以及代位继承里的归扣问题。第五部分对《民法典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评述以及对《民法典草案·继承编》提出几点建议。关于代位继承问题,《民法典草案》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做出了“回应”,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同时,在《民法典草案》的立法基础上提出了作者的建议。首先修正我国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取“固有权说”;其次在“固有权说”的理论指导下,增加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增加丧失继承权也可发生代位继承这一规定;与此同时还要明确丧失继承权的条件;最后是明确特殊情况下代位继承应如何分配的规定,在保留代位继承一般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按人均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