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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诉讼时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实施法律及创建法治社会过程中地位举足轻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的保障在于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这也是最直接体现法律生命力的关键。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纠纷不断加剧,执行案件也大量增加,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水平,在实践生活中,生效法律文书并不能全部得到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并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成为大家口中常说的“老赖”,或者执行法院因自身原因没有执行到位,就造成了执行难。形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其造成的危害也是极大的,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拦路虎和绊脚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制度的权威性,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丧失了对建设法治社会的信心,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向全国人民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工作在法院执行一线,通过办理执行案件的实战经验,结合执行案件的实际特点及学习其他前辈的研究理论,对执行难有一定感受和了解,加上自己对执行难的思考和分析,对执行难的表现、造成原因及解决对策形成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认识。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内容是列举了执行中遇到的几个典型案例,通过深入剖析,指出了执行难的现状、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民事执行问题概述,包括民事执行的概念、意义、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差异性及执行难的危害,为文章下一部分分析执行难产生原因作了铺垫;第三部分分析了执行难形成的原因,主要为社会方面的原因、法律方面的原因及法院自身的原因;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提出了解决执行难的相关对策、建议:一是要区分有无财产,将无财产案件剔除在执行难案件之外,对无财产案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执行转破产程序;二是更新执行理念,健全立法,加强执行舆论宣传;三是建议建立执行工作常态化机制,如打击拒执罪常态化、反规避执行常态化、反消极执行常态化、反干预执行常态化;四是强力推进执行模式的重要转变,包括拓展网络执行查控的广度和宽度、推进信用惩戒体系建设、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推动跨区域协作,加强执行联动;五是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包括案件繁简分流、网络司法评估拍卖、立审执配合、执转破、执行救助等;六是抓执行队伍建设。最后也指出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能一蹴即至,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必须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能动性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形成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总格局。既需要从理论上探索行之有效体制改革方案,也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既需要健全完备的法律法规,也需要配套的执行机制;既需要申请执行人拥有风险意识也需要被执行人拥有信用意识,同时也离不开社会舆论引导、教育、监督和信用惩戒。最终形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良好局面。希望借自己的微薄之力对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