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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遗失财产或者拾得财产的问题,准也避免不了成为遗失人或者拾得人,正因为普遍,遗失物问题成为了我国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据调查显示,我国虽以拾金不昧为传统美德,但却是遗失物归还率非常低的国家之一,既然问题存在,就与我国的遗失物制度不尽完善息息相关。据此,本文试图从规定遗失物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来解决遗失物的归还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对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予以研究:第一部分为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相关概念。该部分主要辨析了如何对“遗失物”进行准确的界定、同时对“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拾得人”相关的基本概念进行了分析、并且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概念及理论基础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为对我国历代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立法回顾与我国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立法现状的考察。通过对西周、唐、宋、明、清及民国时期遗失物制度的考察,可知,除唐、宋以外,我国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据此可以得出拾金有偿是有章可循的,也是符合我国立法传统的;同时对我国遗失物报酬清求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考察与分析,进而得出我国遗失物制度在激励拾得人返还遗失物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一步提出我国应该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三部分为对我国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首先论证了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是符合拾金不昧的道德准则的;其次从遗失人与拾得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的角度、从激励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角度、从国际立法趋势以及我国地方立法实例的角度对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论证,试图为我国建立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制度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第四部分为我国遗失物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构建。首先对拾得人行使报酬请求权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分析;然后就法律应如何规定报酬数额进行了论证;并且对遗失物有人认领与无人认领时、法定酬金与悬赏酬金竞合时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行使问题进行了研究,最后对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限制与放弃问题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