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国初年政局动荡,对于事关人们普通日常生活的民事法律则未及进行成文法典上的规范,而仅仅适用清末现行律中关于民事部分的规定。而清末现行律中关于民事的法律规定与中国传统社会相比并无多大变化,因此从法律文本上看,这一时期女性民事权利并无变化之处。那么民初女性民事权利与传统时代相比真的没有变化吗?如果有变化,那么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实现变化的,与传统社会相比这些变化是什么?本着探求民初民事生活中女性权利变迁问题的初衷,笔者对民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所作的有关“亲属”和“继承”的民事判决书进行了认真研读,以大理院判例所反映的民初女性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研究对象,试图结合当时社会背景,以回答所提出的问题。全文由引论、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引论部分主要介绍论题的缘起;梳理论题的学术史;说明论文的创新点、研究资料及研究方法等。正文由三点组成:一、民初女性民事权利变迁的基础。主要考察民初女性民事权利变迁的政治、立法、经济及意识形态基础。民初女性民事权利变迁有着当时特定的政治、立法、经济及意识形态基础:中华民国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实行资产阶级共和,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更是进行了多次宪政立法以巩固民主共和制度,伴随着国家政治立法上的变化而来的便是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西方先进思想更深入、更大范围的传播,因而女性的日常民事生活中的权利受到尊重。二、民初女性民事权利变迁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大理院民事判决书入手,通过对亲属编和继承编民事判决书的分析,考察民初女性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变迁。通过对“亲属编”判决的考察发现,民初在亲属关系中,女性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具有了自主权,在夫妻关系中具有请求丈夫与之同居的权利,在婚姻关系解除过程中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离婚,且女性可请求离婚的法定理由增多;通过对“继承编”判决的考察发现,民初继承关系中,女性在立嗣和继承财产中获得一定的权利,寡妇有排除他人干涉的立嗣专权,且对亡夫的遗产有代为管理的权利,女儿在户绝财产之外还可以因为亲所喜悦而继承父亲的遗产。这充分说明,民初女性民事权利较传统时代有所变化,这种变化在亲属关系及继承关系中是比较明显的。与传统社会相比,民初女性在婚姻自主权、夫妻平等权及家庭财产权方面均呈现明显的进步。第三点着重分析了民初女性民事权利变迁对此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关立法的影响,民初大理院判例对女性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为此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关立法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实践基础。结语部分,笔者认为民初女性民事权利有明显变化,而大理院判例对于民初女性民事权利的变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理院判例所确定的女性民事权利为此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法典中关于女性民事权利的相关立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