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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刑事谅解制度建立在对传统刑事法制度的反思和批判基础之上,是法治后现代化的过程中,在法治成熟的国家掀起的司法制度技术性和功能刑的变革。后现代主义法治观认为,传统刑法观念过于突出国家的主导地位和绝对权威,而湮没了个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诉求。对于刑事谅解的价值,笔者比较赞同“恢复正义理论”。“恢复”指通过一系列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个人状态和社会秩序,内容具体包括物质形态、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恢复。恢复性司法的目标是通过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对话,使社区人际关系升华到一种更和谐、人与人之间的纽带更牢固的境界。然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谅解的认识还有些混乱,甚至有些偏差。这种状况不利于刑事谅解理论的发展,也不利于构建一套完整、完善的刑事谅解制度。笔者用了论文约五分之一的篇幅,对刑事谅解做了概述并进行了一系列比较,介绍了刑事谅解的渊源、产生背景,以及其理论基础和在西方国家的实践模式。在刑事谅解的概念界定清楚的基础之上,在文章三、四、五部分进一步讨论刑事谅解的风险性。笔者讨论刑事谅解的风险性,并非反对刑事谅解制度,而是希望通过对刑事谅解风险性进行探讨,将其弊端呈现出来,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谅解制度提供有益的见解。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描述性研究法、思维方法、案例分析法,等等。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分为五部分,全文共计4.9万字。第一部分,刑事谅解概述,首先介绍了学术界对刑事谅解下的几种定义,接下来将刑事谅解与相关概念做比较,然后介绍了刑事谅解的渊源与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西方国家刑事谅解的实践模式及司法制度考察与借鉴;第三部分,刑事谅解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冲击,表现为刑事谅解与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和刑罚目的的冲突;第四部分,刑事谅解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操作中的风险,笔者在这一部分探讨了刑事谅解的受案范围、重罪是否具有可恢复性、刑事谅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第五部分,裁量机制的缺陷与完善,笔者提出了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刑事诉讼程序出现的机制缺失以及完善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