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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土地关系十分复杂,大略可以分为国家土地关系与村邑土地关系两个层次。前者主要为贵族之间的土地关系,而后者则包括贵族与劳动者的关系,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西周土地关系研究最重要的课题即揭示出村邑土地关系的类型,并从此讨论当时贵族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西周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三种人,农民、奴隶和短期雇工,其中雇工劳动在当时是依附于另两种劳动的。按照村邑劳动者身份的不同,西周的村邑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村社和庄园。 村社是当时为国家编户制度所掌握的村邑,由政府官吏直接管理,或者由政府委任封建领主或采邑主管理。村社有代表农民利益的村社组织,它是一种半自治的机构,有权处理村社内部的土地问题。村社的大部分土地定期在农夫家庭之间平均分配,由农夫家庭经营和收益,一小部分土地则作为公田,由村社农夫共同耕作,其收获物用来交纳国家赋税和开展村社的公共活动。农民对村社的土地拥有不可剥夺的使用权,政府或贵族都不能让农民脱离自己的土地。一般情况下,贵族必须借助于村社机构才能管理村社,因此必须尊重村社处理自己内部土地问题的权利。西周贵族对村社土地只有领有权,这种领有权可以转移,其前提是必须尊重政府的编户制度,并且保证村社组织的完整。 西周时拥有大量奴隶的贵族则将奴隶集中在某些村邑里,进行庄园式管理和经营。庄园为贵族私人所有,只接受贵族的领导。庄园里面的劳动者不在国家编户之内,不纳赋税,不服兵徭役,专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为贵族增殖财富。庄园的土地和人口可以被贵族自由分割与买卖,与一般商品无异。国家保护贵族对庄园的各种权利。 西周的贵族,尤其是大贵族,常兼有封建领主和奴隶主两种身份。一般说,领主身份侧重政治权利,就经济角度考虑,奴隶主身份则比领主身份更重要。贵族从村社获得的物质利益是有限的,其主要经济来源是庄园。 西周初年创立分封和采邑制度,是为了实现对殷人的征服,其直接目的是保证国家的兵员和赋税。封建和采邑制度本质上是村社奉养武士的制度,而不是村社奉养贵族的制度。西周转入和平时期后,武士随之转化为贵族,封建制度与采邑制度规定的村社对武士的经济奉养已远不够敷用。于是贵族在领有的村社之外创立庄园,靠无限度地剥削奴隶与雇工来解决自己的经济匮乏。与此同时,贵族也加紧控制与腐蚀村社,扩大自己对村社的经济权限,逐步将村社农民隶农化。封建与采邑制度赋予的政治权利和新兴的庄园经济,最后导致了春秋时期贵族社会的兴盛,并为中国轴心期启蒙创造了历史条件。这就是西周土地关系发展的主要逻辑脉络。综观两周土地关系发展史,我们发现,导致西周土地关系变革的决定性因素乃僵固的人为土地制度(封建制,采邑制和井田制)与活泼多变的历史实际之间的矛盾,而生产力的发展,则只是其中的历史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