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随着以双边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为发展主线的国际投资条约的迅猛增长,以及国际投资条约中对“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投资者可通过在第三国设立的导管公司对东道国进行投资,来实现“挑选”国际投资条约的目的,并利用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东道国引入到国际投资仲裁之中。但向国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挑选条约”者是否因此而获得“被挑选条约”中法人投资者的资格,由国际仲裁机构根据该条约中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定。伴随着国际投资条约内容的差异化及投资者追究利益的最大化,“挑选条约”现象已泛滥于国际投资社会,各条约缔约国之间的特殊安排很容易遭到破坏,东道国司法主权也将面临被践踏的危险,国际仲裁机构对“挑选条约者”是否有权援引特定的投资条约作何回应,我国是否需要对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的“挑选条约”行为进行限制以及应如何限制,都是本文将要重点探讨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对国际投资仲裁中有关投资者“挑选条约”行为的典型案例进行对比分析,探究国际仲裁机构在处理“挑选条约”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与立场,并为我国在应对国际投资仲裁中“挑选条约”问题上提供可资参考的建议。本文共三章。第一章是关于国际投资仲裁中“挑选条约”问题的介绍。从“菲利普莫里斯案”引出国际投资仲裁中“挑选条约”概念的定义、类型,并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重点分析。第二章重点介绍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与“挑选条约”问题相关的典型案例,探究国际仲裁机构在处理“挑选条约”问题上所持的态度与立场,并对各缔约国是否需要对投资者“挑选条约”行为的进行必要限制提供理由与依据。第三章围绕我国应如何应对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挑选条约”问题。笔者提出我国应对这一问题的若干建议:首先,可以将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挑选条约”行为纳入到我国外国投资法调整的范围,并建立有效的国内法规制制度;其次,在我国日后签订的投资条约中,对“投资者”进行限制定义,并订入利益否决条款,缩小投资者可“挑选条约”的空间;最后,根据国际仲裁机构中的相关实践,可以将“善意原则”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作为对抗投资者的恶意“挑选条约”的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真实、合法的跨境投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