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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早已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但野生动物给人们带来的侵扰和伤害也不可忽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采取补偿的方式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将社会部分群体遭受的损失转移给作为公众代表的政府,既能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又能激励公众持续保护野生动物。但三十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尚待考证,发展和完善方向在哪也当深入考究:第一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考察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实践现状,发现这一制度在司法领域和行政执法领域都运行不顺畅,司法裁判触及不到无法可依的本质缺陷,行政执法力度明显不足,人权保障和野生动物保护功能受阻。第二部分,通过梳理我国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和特点,检查出导致其运行不畅的立法疏漏;通过对域外立法有益经验的考察,为我国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提供思路。第三部分,深入剖析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比探视我国目前各地正在施行的补偿办法,发现问题主要存在于主体制度、补偿依据、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等几个方面。第四部分,针对前部分诊察出的具体问题分而提出完善思路。最迫切的是要及时补位地方补偿办法,在完善制度设计时,首先应分配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补偿责任,其次,应明确补偿依据,设计合理的补偿标准,运用保险机制改善政府单独补偿的不足,再次,可通过开展科学狩猎活动、完善生态旅游收费机制等途径解决补偿资金的短缺困境,最后,结合实践需要优化补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