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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的经济文明在为人类带来丰富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和生态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从上个世纪中期开始,各国纷纷出台环境保护政策并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纵观各国坏境保护的历史,基本都经历了由“简单禁止破坏及排污行为”到“重视单纯的污染治理”再到“全面、综合的环境管理”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别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实现了从单纯的“个体环境权益保护”到“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的蜕变。当今的时代条件和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旧式工业化道路。自1979年我国制定的首部《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和其他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越来越多,但与之相反的却是中国的环境问题愈演愈烈。当前,我国环境问题异常突出,与中央提出的“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我国三分之一的国土被酸雨污染,三亿多农民喝不到干净的饮用水,湿地退化、土壤沙化、地下水位下降、许多河流断流或面临断流的威胁。这正验证了“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以私益救济为核心的传统法律救济制度对环境公益的保护极为不利,鉴于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必须打破原有的环境保护模式,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对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此背景下着眼于环境生态公益的维护而非环境私益或经济利益维护的环境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侵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由于传统诉讼法将提起诉讼的主体严格限制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和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不可避免地束缚了坏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无法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应建立适应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制度,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处理的需要。本文着眼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即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目的是要从制度上消除各种公众参与壁垒,建立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以及拥有良好生活环境的合法权益,使环境权在诉讼法中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实现。本文涉及到以下几部分内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介绍在实践中各不同地方发生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各不同类型的原告,主要有检察机关作原告,公民个人作原告,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作原告,环保组织作原告。介绍域外环境公益诉讼各不同类型原告,包括有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日本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对我国现有各不同类型原告的优劣加以比较,借鉴域外经验,建议扩大我国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研究重点在于对各不同类型原告的分析,找到制约其发展的不利条件,借鉴相关国外经验,进行相应的立法与制度完善,尤其对公民个人原告做一重点分析,提出建立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负担与奖励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民众参与环保事业,提高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