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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都是顺向运行的,诉讼流程应该是先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然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移送法院审判,这样的刑事诉讼程序流向也是合乎逻辑的。但无论刑事法律抑或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另一种逆向的程序设计——程序倒流。公诉环节的程序倒流无论作为法定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还是作为司法实践中的独特产物,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功能。程序倒流的应当是一种法定的补救型程序,包括实体补救和程序补救,然而司法实践中还产生了错误规避型的程序倒流,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公诉程序的正当化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公诉环节程序倒流的概述。主要着眼于我国的公诉环节程序倒流,适当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深入分析公诉环节程序倒流的概念、特征、理论分类及其功能。文中指出,公诉环节程序倒流是指检察机关或其他法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发动的对案件实体或程序上的补救,是弥补程序自治功能不足的法定程序,具体可以分为实体补救型程序倒流、程序补救型程序倒流和错误规避型程序倒流三种类型。第二部分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公诉环节程序倒流的具体类型进行研究。本文结合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和调研数据,进一步将我国公诉环节中出现的程序倒流区分为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式程序倒流、移送单位撤案式程序倒流和撤回起诉式程序倒流,并结合调研结果分别揭示了上述三种程序倒流方式的性质和适用比例。第三部分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价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述了我国公诉环节程序倒流的特征。主要包括:实体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过高;程序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偏低;错误规避型程序倒比例较高;程序倒流逐渐由非常态演变为常态;程序的反复倒流现象频繁发生。第四部分采用价值分析法、利益分析法和经济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式,揭示了公诉环节程序倒流问题的成因。第一,重实体的诉讼观念和差异化的价值追求是主观原因;第二,检察机关缓解办案压力和维护部门利益是客观原因;第三,绩效考核的量化测评是直接动因;第四,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是潜在诱因。第五部分主要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实现公诉程序法治化为价值追求,论述了如何构建我国公诉环节程序倒流规则。首先论述了公诉环节程序倒流的正当性法律基础,其次论述了公诉环节程序倒流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最后从多个方面论述如何构建、完善我国公诉环节程序倒流的相关规则,包括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取消移送单位撤案制度、改革撤回起诉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