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模式下网约车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沈阳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ichel_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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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产业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型的载客营运模式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目前有关网约车的法律规制正处于起步阶段,行业规范尚未完善,立法的滞后和监管的缺失阻碍了网约车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在行政法层面对网约车研究较多,我国学者已经就网约车的行政监管、行政措施等问题发表多篇文章,在民法领域,研究热点主要是网约车各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和侵权问题,但是应该认识到网约车具有不同的运营模式,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中都应该予以考虑。在这篇文章中,通过对实践中相关案例的梳理,主要从C2C运营模式下,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网约车平台、私家车司机、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旨在明确C2C模式下网约车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文章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引入两个相关案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梳理,归纳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以及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当前有关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的各种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讨论,评价承运人说、中介人说以及信息分享平台说的理论依据和不合理之处,以此确定C2C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应区分运营模式的不同分别讨论其法律地位,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应承担承运人责任,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认定为单纯的信息提供者较为适宜。第三部分,对C2C模式下网约车平台、私家车司机和乘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快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间是信息服务合同和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私家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而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司机、乘客之间均为信息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私家车司机与乘客之间成立准营运性质的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第四部分,重点探讨C2C模式下网约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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