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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其本为缔约所尊奉之至上法则,实现契约正义之保障;然而物极必反,无约束的契约自由往往使强势者滥用自由权利,最终导致压迫弱势者,不断危害公众利益侵犯社会底线,严重违反契约自由所奉行的准则。因此对契约自由原则加以修补和校正在所难免,此时强制缔约便应运而生,通过强制强势者承担相应缔约义务以平衡缔约人间的竞争地位,使得社会公正能够实现。纵观国内外法学领域,强制缔约在各国立法中多已得到确认并逐渐发展,然而在关于强制缔约的研究中却仍有许多问题存有争议急待解决,目前的学术讨论多集中于强制缔约的定义及类型、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及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方式等方面。故本文拟通过综合探讨各方意见,尝试对强制缔约制度做进一步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除导言、结语外,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与界定。首先本文分析了强制缔约的理论基础,指出强制缔约的出现并非是破坏契约自由原则,相反正是捍卫契约自由;其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基本生存权利也即社会秩序底线以及防止强势者滥用权利,以实现契约自由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其次分析强制缔约的界定,通过比较不同观点,分析强制缔约狭义说与广义说的异同,提出强制缔约的定义,阐明笔者支持狭义说的理由。在此基础上介绍掌握强制缔约性质所须注意的三个问题,归纳强制缔约的特性以将其与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在明确定义及特性的基础上介绍理论分类,阐述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分析命令契约,行政契约,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及优先购买权缔约不属于强制缔约的原因,因为这几种情况常被误认为是强制缔约。第二部分: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定性与后果。评析关于责任性质的不同观点即缔约过失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以及独立责任说的特点,指出三种学说的差异,阐明赞同侵权责任说的依据。然后介绍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分析强制缔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此外,研究责任方式适用顺序,对于有无先后适用顺序进行分析并提出适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