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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获得长足发展的信用衍生品,被证明可发挥重要的避险作用,也是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创新工具,它可以在不改变银行贷款资产和客户关系的前提下,将信用风险从其它风险如市场风险中分离出来,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对冲手段。信用衍生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信用风险管理的弊端,缓和了信贷市场的缺陷。但自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爆发以来,有关金融衍生品,尤其是信用衍生品,人们对其的注意力转向风险性,甚至一些投资者、研究者将其视为美国金融“海啸”的祸首。在美国次级房屋贷款引发相关债券市场及信用衍生品危机,使得信用衍生品的监管的问题成为目前金融理论界、学术界的研究的热门领域。人们对危机中信用衍生品传递风险的作用,以及我国如何发展信用衍生品等问题产生困扰,而这已经成为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重要阻碍。
为此,本文在对信用衍生品定义进行阐述,以及其类别,信用衍生品的参与机构等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深入客观的对信用衍生品的风险形成和传递机制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信用衍生品的存在并不是次级贷款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但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监管机制,控制其潜在的风险,则信用衍生品的发展也会蕴含危机的诱因。对于信用衍生品监管问题,本文认为当前的信用衍生品的统一监管模式,应是由政府的行政监管和交易市场的自我监管相结合的形式。信用衍生品的监管主要问题是信用事件的界定、资本保证金要求及监管归类问题。本文最后的落脚点为对我国信用衍生品发展与监管制度安排的思考。要做到控制信用衍生品的风险,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监管当局必须要先行一步,规划整个的监管框架,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良好发展做好充分准备,本文结合国情提出了我国发展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政策建议,认为建立中国信用衍生品监管体系应加强相关的立法工作、市场准入监管和资本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等制度。
本文创新点在于运用博弈论研究方法来分析信用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问题,对信用衍生品交易进行了博弈分析;其次是结合信用衍生品的风险形成与传递机制分析了我国信用衍生品的监管体制。